400-1188-260

13372307781

  • 测试咨询

    400-1188-260
  • 质量投诉
    +86-573-86161208
  • 测后服务
    +86-573-86161256 86161587 86180108
  • 地址:浙江省海盐县丰潭路777号
首页 浙江省标准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章      程

浙江省标准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浙江省标准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调动浙江省标准件专业化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及管理等方面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加快标准件标准的制修订速度和提高标准质量,促进我省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推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全面接轨,成立浙江省标准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

第三条 标技委是在标准件生产技术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浙江省标准件生产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标技委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提出标准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推动我省标准件生产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及相关规范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依托技术标准促进科技进步、实现技术标准与研发的互动。

第六条 按照制修订标准的原则,提出浙江省标准件生产领域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件产品的技术要求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后组织起草。

第七条 开展与标准件相关的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标准件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浙江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结合实际加以采用。

第八条 受省质监局委托,负责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地方标准的宣贯、组织实施、技术性解释培训服务工作。

第九条 研究和分析标准件产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建立标准件产业标准体系,指导企业完善企业标准体系。

第十条 对我省承担的标准件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

第十一条 承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标技委委员以浙江省标准件技术领域内生产、使用、科研、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的主管领导和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面人员或单位参加。

标技委委员由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标准化专家,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事业科技人员担任,并积极参加省标技委活动。

标技委单位委员由专业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派1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为单位委员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标技委活动。单位委员经省标技委同意,可负责组织承担某一专项工作。

第十三条 标技委应由21名以上委员组成,单位委员应为5家以上,委员及单位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及副秘书长1-3名。需要时可聘请省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标委会顾问。

第十四条 正副主任委员应为省内本专业领域内权威专家,由相关单位推荐,处理决定省标技委重大事项,并指导标技委秘书处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正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主要职责是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原则上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单位委员和顾问由省质监局审核批准,并由标技委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标技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家标准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标技委的日常事务,完成省质监局和标技委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标技委根据标准件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对符合第六条的项目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第十九条 标技委积极研究分析标准件产业的各项标准,定时开展企业标准体系交流会,标技委根据企业的产品规模、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以及走访调研,提出合理科学的意见,帮助企业完善企业标准体系。

第二十条 标技委根据省质监局下达的工作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标准主要起草负责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建议稿(包括附件),经标技委秘书处初审后修改成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标技委委员和有关单位(生产、使用和科研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为两个月。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写出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标技委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技委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初审(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委员代表对审定的标准有重大异议,又得不到满意的解决时,有权向标技委提请协调或重新审议。会议应充分听取非委员代表的意见,但非委员代表无表决权。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经全体委员初审通过的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送标技委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通过初审的送审稿经标技委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秘书处按程序上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布。

第二十六条 标技委一般每年召开1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技委每年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标技委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届满6个月之前,标技委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省质监局进行书面报告,并且根据省质监局的决定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委员、单位委员的权利

委员、单位委员在标技委内有表决权,可优先获得标技委的信息、资料和文件及相关专业的标准文本,并有权对标技委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二十九条 委员、单位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标技委的章程,执行标技委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标技委的各项活动;

(三)单位委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向标技委交纳会费。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标技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一条 标技委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 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 有关方面对标技委的资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标技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标技委年会及有关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 向委员及单位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 对有关标准制修订及规范的编写提供补助费、审查费;

(四) 标技委秘书处必要的办公费用;

第三十三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标技委秘书处所在单位对标技委的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标技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标准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标技委全体委员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